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攸县城区路灯维护工程 招标文件的答疑及修改公告

2016/8/24 16:36:27      点击:

攸县城区路灯维护工程

招标文件的答疑及修改公告

 

各投标人:

一、根据各投标单位所提问题,现做如下答疑:

问题一:招标文件第二章2.27条“近年财务状况的年份要求”:企业净利润和资产负债率的评审依据以投标人上近3年度经会计事务所认定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审计报告提供的情况为准;且3年均为赢利状态,否则视为不合格投标人。

回答:3年均为盈利状态可以显示企业良好的经营状态,保障以后在路灯维护过程中应有资金需求,目的是确保企业良好的履约能力。本项目是一个维护项目,如中标企业因资金问题不能确保企业的履约能力,重新招标就会出现维护空档期,而路灯不可一日不维护,故履约能力尤为重要,所以该条件是根据本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求设立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问题二:201671日,挂网的是招标公告是路灯维护内容,没有涉及路灯安装内容,招标文件显失项目的真实性。问题三:招标文件第七章《技术标准与要求》完全不是路灯维护的技术要求(还明确了新安装路灯道路技术要求),完全不是路灯维护的技术要求,也没有体现路灯维护标准内容,招标文件内容设置不规范。问题四:第七章《技术标准与要求》12条《本项目新装路灯要求基本参数》内容完全与项目不一致,不符合事实,张冠李戴。问题五:本项目路灯维护项目,还是新架设路灯工程?如是路灯维护项目没有看到具体维护标准?如是路灯维护项目不应设置LED灯具技术评分内容,如是新架设路灯项目与招标公告不一致。问题六:本次招标业主单位是选优秀的投标人还是授权的LED灯具生产企业?问题七:第七章《技术标准与要求》与本项目路灯维护无关,也不符合路灯维护要求。

回答:一、根据国家“绿色发展”的方针政策和社会发展的方向,将传统钠灯改造成性能更先进、质量更可靠、更能节约能源的LED灯是大势所趋,省住建厅为鼓励全省各地路灯的LED改造,有专项的扶持资金,县政府会争取全县路灯的LED改造,也会鼓励中标企业主动争取扶持资金在维护期内进行LED改造,所以对本项目提出了新装路灯的要求。二、在维护过程中存在少量零星新增或安装路灯的情况,如小街小巷添加路灯、断头路拉通新增路灯、因建设或其他原因被损路灯的恢复安装等。三、城区的楼宇亮化灯、公园广场景观灯及部分街道路灯(如交通北路)是LED灯,且今后城市建设过程中新建的路灯也一律用LED灯,所以对LED灯具提出了具体的技术标准。四、路灯维护本身就是对路灯被损耗的部分进行安装,对灯具、灯杆、线路等部分进行维护的技术标准就是路灯安装的技术标准。

综上所述,我县路灯维护招标文件中相关评分细则和技术标准是根据国家相关行业标准、我县实际情况和路灯维护实际需要设置的,完全合情合理合法。

问题八:招标公告没有要求投标人具有LED路灯生产资质,而招标文件中完全要求投标人具有LED路灯生产资质,特别是在评分标准中要求LED路灯生产资质(没有涉及项目真实钠灯维护要求),完全是“挂羊头卖狗肉”不具真实性,为某些报名公司定制招标文件。

回答:招标文件并未完全要求投标人具有LED路灯生产资质,LED生产厂家授权也可。问题中有提到“挂羊头卖狗肉”不具真实性,为某些报名公司定制招标文件”,请贵单位于2016825日前提供相应的证据和线索,否则请贵单位收回这种不负责任的说法。

 

问题九:攸县城区路灯是钠灯,而招标文件要求在维护过程中更换LED路灯,不科学,不切实际,违背了国家《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要求,在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是要避免使用不同光源,以免给车辆行驶与行人带来视觉模糊从而造成安全事故。

回答:根据《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第四章光源、灯具及其附属装置选择的第4.1款光源选择中只要求道路照明不采用高压汞灯和白炽灯,以免干扰机动车驾驶员的视觉。故更换与钠灯同种光色的LED灯对机动车驾驶员的视觉并无影响。贵单位提出的“在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是要避免使用不同光源”这问题,请提供详细的法律条款。

 

问题十:就招标公告来看本项目是工程招标,招标文件3-11评分标准是综合评分法,体现的是政府采购模式,招标方式与评分办法混乱不科学。问题十一:招标公告要求的是工程招标,招标文件内容体现的是政府采购,为什么?

回答:本项目是一个路灯维护和安装的项目。涉及到路灯施工和产品采购方面的内容,与常见的房建、市政工程不同。该工程具有一定的特殊性,现行的法律法规中没有该项目招标文件的范本,根据该工程的特殊性采用综合评分法和政府采购模式相结合。

 

问题十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与格式》体现的是常规建筑工程合同模式,不是路灯维护合同模式。招标文件设置不合理。

回答:因审稿时的疏忽,第四章《合同条款与格式》中出现了常规建筑工程合同条款路灯维护合同条款在签订合同时再具体商定。原招标文件中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P55)中的“二、合同通用条款”修改为“第二部分、合同通用条款”、“三、合同专用条款”修改为“第三部分、合同专用条款”。

 

问题十三:既然招标文件要求在维护过程必须更换为LED路灯(没有明确更换具体要求),在招标文件须知前置表2.588条要求具有生产资质投标人获得了LED产品授权书后,而评分时将投标人视为无生产资质,完全不合理显失公平,具有明显的倾向性。

回答:招标文件有LED路灯更换的具体要求,详见招标文件P57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目前市场上灯具质量参差不齐,而本次招标维护期长且涉及维护结束后的交接问题,为保障LED灯具质量的稳定性,投标人要么使用本公司生产的产品,要么获得LED生产厂家的授权。如果投标人生产的产品达到招标文件要求,肯定会用本公司的产品,则生产资质计分;如果投标人所生产的产品达不到招标文件中的相关要求,则不能使用本公司的产品,生产资质不能计分,只能使用其他LED厂家的授权并得相应的分,此条款最大限度保证了公平性。

 

问题十四:评分标准中2.17条明确了投标人具有“照明灯具”或“灯杆制造”资质与评分标准中5.9条要求所投产品只具有灯杆CE认证相矛盾,根据本招标文件内容LED灯具生产更为重要,只要求具有灯杆CE认证具有明显倾向性;而投标人具有“照明灯具”生产资质中的“照明灯具”是指LED灯具还是其他灯具呢,表达不明确、不专业。问题十五:所投产品主要是LED灯具,为什么只要求灯杆的CE认证?

回答:这“照明灯具”或“灯杆制造”资质与评分标准中5.9条要求所投产品具有灯杆CE认证不矛盾。灯具是路灯的核心部分,在招标文件P45的评分标准中的综合实力和产品配置及技术参数均有具体要求。灯杆CE认证是灯杆安全的认证,因路灯被车撞的概率较高,为防止灯杆伤人,故对灯杆的安全性要求较高。 “照明灯具”无特指。

 

问题十六:评分标准中5.5要求IP66,则在第七章《技术标准与要求》中又要求IP65不一致,招标文件制作太草率。

回答:此处为打印错误,根据国家相关行业标准,“LED路灯灯具产品防护等级IP66,满足的计2分,不满足的不计分。”改为“LED路灯灯具产品防护等级IP65,满足的计2分,不满足的不计分。”

 

问题十七:第七章《技术标准与要求》2条平均照明度、均匀照度等要求不明确,没有表达主题对象,不符合国家《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CJJ45-2015)要求,招标文件制作太不专业。

回答:此处为打印错误。根据《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CJJ45-2015),第七章《技术标准与要求》2条“均匀度要求≥0.5”改为“均匀度要求≥0.3”。“平均照度要求≥10 Lx ”符合该标准。

 

问题十八:5.1条《LED路灯灯具产品的散热技术具有优越性,提供灯具点亮后在红外温度成像仪拍摄下的热成像温度分布图及散热技术整体说明》,没有具体评价标准,攸县是否具有LED灯具专家。

回答:散热性是灯具质量的一个重要指标,投标人对灯具产品提供散热技术整体说明,是为了保证质量的稳定性。因为LED灯具市场质量相差甚大,所以要求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检测报告,由评委进行比对,以确保LED灯具的质量。

 

问题十九:5.3条《LED路灯灯具产品采用最新单颗独立自主对流散热技术,能提供对流散热技术、镂空型结构、通透型结构、超薄透镜设计、改善LED温升散热技术》都是指LED灯具散热性,要求太细具有明显的倾向性,应考查投标产品企业是否具有国家出具的散热专利证书。

回答:我们要求使用LED散热新技术是因为是否使用新技术可以从一个侧面反映灯具的散热性,出具散热专利证书与使用新技术并不完全等同。

 

问题二十:5.4条《LED路灯灯具产品3000小时光通量维持率≥99%6000小时光通量维持率≥98%10000小时光通量维持率≥96%,全部满足的计3分》,明显高于湖南省LED标准及国家LED标准,具有很强倾向性。

回答:因打印错误,原招标文件中5.4条“LED路灯灯具产品3000小时光通量维持率≥99%6000小时光通量维持率≥98%10000小时光通量维持率≥96%,全部满足的计3分”修改为5.4条“LED路灯灯具产品3000小时光通量维持率≥96%6000小时光通量维持率≥92%,光通量维持率达到《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的基本要求即可得1分,每提高一个百分点,相应加0.3分。最高计3分”。

 

问题二十一:2.4条《LED路灯灯具制造商的LED路灯灯具和电源须为同一品牌》表达模糊。

回答:本条的意思是:中标人一旦确定LED灯具和电源的制造商和品牌,维护过程中不得随意更改,以保证产品品质的的稳定性。不要求灯具的品牌与电源的品牌一样。

问题二十二:综合评分法工程报价不应公开工程控制价,工程清单不规范、不详细,其报价要求不具体。

回答:湖南没有法律规定招标控制价不应公开,本项目的招标控制价是公开的,也是合法的。本项目的招标控制价只是该项目的合同支付上限值,与中标人在具体维护中产生的成本无关。无论中标人在履约过程中产生的成本有多大,招标人最多只支付招标控制价位的合同金额。因中标人的维护费用带有不确定性,所以工程量清单不可能很详细、很具体。

 

问题二十三:委托造价师原件不在投标公司,出具委托书与合同可以不。

回答:按招标文件的第三章评标办法的第3.4款响应性评审标准来。

问题二十四:“投标人获得中国质量信用认证中心颁发的国家级‘AAA级信用企业’的计4分,获得‘AA级信用企业’的计2分。”关于AAA级信用企业这一说法提出异议,国内有很多有资质的信用企业评级机构,为什么要指明中国质量信用认证中心?请说明。

回答:中国质量信用认证中心的认证具有权威性、综合性,注重企业的诚信履约能力的评价,符合本项目实际情况,所以要采用中国质量信用认证中心的认证。

问题二十五:“能及时提供所需备件、在本省有路灯或灯具生产场地的计4分,在外省有路灯或灯具生产场地的计2分。”这一项明显违反了招投标法的规定,有严重的地方保护,而且招标文件规定了中标企业需在当地设立分公司,既然中标企业在当地设立分公司那么肯定会有人员负责这边,肯定可以保证及时的售后服务工作。建议这一打分取消。

回答:在本省有生产场地的便于招标人考察、了解产品,便于对产品进行动态跟踪,及时掌握最新情况,确保产品质量可靠。

问题二十六:灯具技术部分(48分)这部分的评分标准要求非常之高,我们灯具都是非标的产品,都是根据客户的需要做产品,此次招标文件要求的技术参数都是很高,具有一定的排他性,只有少数几家可以满足,不符合公平竞争的原则。

回答:招标文件要求的技术参数都是遵照国家相关行业标准并根据攸县的实际情况设置的,对投标人是一视同仁的,投标人必须响应招标文件。对产品并未指定厂家或品牌,完全符合公平竞争的原则。

 

 

 

 

 

 

 

 

 

 

二、现将攸县城区路灯维护工程招标文件有关内容修改如下:

    1、招标文件中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第一部分P71页(7.3)今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表格下面的“备注2 .本表后附合同协议书和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表的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删除。

    2、招标文件中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第三部分技术标部分格式中,P81页投标文件技术标(施工组织设计)内容里的第3点“建设进度计划及保证措施”修改为“售后服务及保证措施”;第5点“质量保证措施质量保证措施”修改为“质量保证措施”;第6点“安全文明施工措施”修改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

3、原招标文件中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P55)中的“二、合同通用条款”修改为“第二部分、合同通用条款”、“三、合同专用条款”修改为“第三部分、合同专用条款”。

4、原招标文件P46《综合评分标准表》的“产品配置及技术参数”部分5.5LED路灯灯具产品防护等级IP66,满足的计2分,不满足的不计分(投标文件中提供国家级检测报告,原件备查,未提供的不计分)。”改为“LED路灯灯具产品防护等级IP65,满足的计2分,不满足的不计分(投标文件中提供国家级检测报告,原件备查,未提供的不计分)。”

5、原招标文件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P57)中LED灯具参数“均匀度要求≥0.5”改为“均匀度要求≥0.3”, LED路灯灯具产品3000小时光通量维持率≥99%6000小时光通量维持率≥98%10000小时光通量维持率≥96%”改为“LED路灯灯具产品3000小时光通量维持率≥96%6000小时光通量维持率≥92%”。

6、原招标文件P46《综合评分标准表》的“产品配置及技术参数”部分“LED路灯灯具产品3000小时光通量维持率≥99%6000小时光通量维持率≥98%10000小时光通量维持率≥96%,全部满足的计3分”修改为 LED路灯灯具产品3000小时光通量维持率≥96%6000小时光通量维持率≥92%,光通量维持率达到《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的基本要求即可得1分,每提高一个百分点,相应加0.3分。最高计3分”。

    7、攸县城区路灯维护工程招标原定于2016829日上午800分开标,现因故延期,延期后的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为 201692800分,开标地点不变,特此通知! 

 

 

                  招标人:攸县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

 

             招标代理机构:湖南华科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监督单位:攸县招标投标管理局

   

                              2016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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