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PC项目设计概算重要性及概算失控原因分析
《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计价规范》T/CCEAS001-2022中第3.2.1条规定,发包人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时,应根据发包内容,按照下列规定作为建设项目控制投资的基础:
1.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或方案设计后,按照投资估算中与发包内容对应的总金额作为投资控制目标;
2.在初步设计批准后,按照设计概算中与发包内容对应的总金额作为投资控制目标。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发包前完成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程序。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的企业投资项目,应当在核准或者备案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应当在初步设计审批完成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其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简化报批文件和审批程序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在完成相应的投资决策审批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
《政府投资条例》第十二条中规定,经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核定的投资概算是控制政府投资项目总投资的依据。初步设计提出的投资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10%的,项目单位应当向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要求项目单位重新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
EPC项目通常采用总价包干的计价方式,而设计概算通常作为EPC项目结算的最高限价,不得突破。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确需增加投资概算的,应按照概算调整的规定办理。
设计阶段对投资的影响很大,设计阶段越靠前,概算管控意义越重要!常见的超概原因有建设单位原因、设计单位原因、总承包单位原因等很多方面。
一、建设单位原因
1.建设标准不明确。建设单位在前期决策阶段对项目功能研究不深入,导致实施过程中不断增加新内容或提高建设标准。
2.方案定位不明晰。建设单位在方案阶段对工程定位不准确,初步设计阶段才提出各种需求, 盲目追求高档品牌而不注重结合实际。
3.决策层变动。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层换届亦是导致建设内容改变和建设标准提高的客观因素之一,进而造成工程超概。
二、设计单位原因
1.自身利益诉求导致工程超概。设计单位由于迎合业主喜好或追求设计进度等原因,未合理考虑投资金额,进而造成设计成果与工程造价不匹配,是造成工程超概原因之一。
2.能力不足导致工程超概。设计能力欠缺,不熟悉项目所在地的规范和标准;对项目前期资料、周边环境未进行详实研究;初步设计图纸编制质量不高;施工图设计阶段大幅修改。
商务分析能力欠缺,造价指标不了解,在设计时不能把握技术与经济的统一;经济比选判断性偏差,建筑和结构方案的选择的选用对投资有着较大影响。
概算编制能力欠缺,专业工程缺漏项情况严重;概算编制粗糙;概算编制过程缺乏沟通;未考虑合理的施工措施等。
三、总包单位原因
1.无图投标无经验。无成体量的设计与商务数据积累,导致报价过程中易缺易漏,考虑不足。
2.报建流程不清楚。在投标阶段易出现报建费用缺项,导致此部分投标费用小于实际支出。
3.设计管理能力不足。不能明晰建设标准、确定设计界面,且不能形成技术与商务的有效融合。
4.专业招标范围不清晰。专业分包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施工范围或内容不全面,对具体的技术要求表述不明,界面划分不明确,交界面责任不明确,造成合同争议或成本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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