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华科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湖南华科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你的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 行业新闻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管理办

2016/2/19 11:18:15      点击: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政府投资效益
加强对中央投资项目招
标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规范招标代理行为
提高招标代理
质量
防止腐败行为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关于投资
体制改革的决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中央投资项目
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
应按照本办法进行资格认定
和管理。
采用委托招标方式的中央投资项目
应委托具备相应资
格的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办理相关招标事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中央投资项目
是指使用了中央预
算内投资
专项建设基金
统借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
款以及其他中央财政性投资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使用国家主权外债资金的中央投资项目
国际金融机构
或贷款国政府对项目招标与采购有不同规定的
可以适用其
规定,但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业务,是指受招标人委
2
从事中央投资项目的项目业主招标
专业化项目管理单
位招标、政府投资规划编制单位招标,以及项目的勘察
行性研究
设计
设备
材料
施工
监理
保险等方面的
招标代理业务。
第五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是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
格的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对招标代理机构进行资格认定和监督管理。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招标活动
的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六条
依据
政府采购法
从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
招标业务的采购代理机构,不适用本办法。
从事中央投资项目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业务
须同
时具备相应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资格。
第二章
资格认定
第七条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分为甲级
乙级和
预备级。
甲级招标代理机构可以从事所有中央投资项目的招标
代理业务。
乙级招标代理机构可以从事总投
5
亿元人民币及以下
中央投资项目的招标代理业务。
预备级招标代理机构可以从事总投
2
亿元人民币及以
3
下中央投资项目的招标代理业务。
第八条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
是依法设立的社会中介组织
具有独立企业法人
资格;
(二
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
他利益关系;
(三
有固定的营业场所
具备开展中央投资项目招标
代理业务所需的办公条件;
(四)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良好的内部管理制度;
(五)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专业力量;
(六)有一定规模的评标专家库;
(七
3
年内机构没有因违反
招标投标法
政府
采购法》及有关管理规定,受到相关管理部门暂停资格
级或撤销资格的处罚;
(八)近
3
年内机构主要负责人没有受到刑事处罚;
(九)国家发展改革委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甲级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除具备本办
法第八条规定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本金不少于
1000
万元人民币;
(二)招标从业人员不少于
60
人。其中,具有中级及
以上职称的不少于
50%
,已登记在册的招标师不少于
30%
(三)评标专家库的专家人数在
800
人以上;
4
(四)开展招标代理业务
5
年以上;
(五)近
3
年内从事过的中标金额在
5000
万元以上的
招标代理项目个数在
60
个以上
或累计中标金额在
60
亿元
人民币以上。
第十条
乙级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除具备本办
法第八条规定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本金不少于
500
万元人民币;
(二)招标从业人员不少于
30
人。其中,具有中级及
以上职称的不少于
50%
,已登记在册的招标师不少于
30%
(三)评标专家库的专家人数在
500
人以上;
(四)开展招标代理业务
3
年以上;
(五)近
3
年内从事过的中标金额在
3000
万元以上的
招标代理项目个数在
30
个以上
或累计中标金额在
30
亿元
人民币以上。
第十一条
预备级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除具备
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本金不少于
300
万元人民币;
(二)招标从业人员不少于
15
人。其中,具有中级及
以上职称的不少于
50%
,已登记在册的招标师不少于
30%
(三)评标专家库的专家人数在
300
人以上。
第十二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定期进行中央投资项目招
标代理资格认定工作
相关资格申报的通知
要求和申请材
5
料格式文本等将提前两个月在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予以公
布,以便于申请人准备申请材料。
第十三条
申请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的机构
按要求报送以下材料:
(一)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申请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公司章程;
(四)企业机构设置情况;
(五)企业人员基本情况;
(六)招标代理业绩证明;
(七)评标专家库人员情况;
(八)营业场所证明材料;
(九)依法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文件。
第十四条
申请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的机构应
当如实提交申请材料
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
性负责。
必要时
国家发展改革委或者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可以通
过调阅有关材料原件
实地调查或向有关部门征询等方式对
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核实,申请机构应予以配合。
第十五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专家对经过核查的资
格申请材料进行评审
并在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将评审结果
向社会公示
公示无异议的
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
6
10
个工作日内颁发资格证书。
获得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的机构名单通过国家
发展改革委网站和行业协会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证书分为正本
和副本,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获得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的机构
应按要求提供
制作资格证书所需的有关资料和信息,并按时领取资格证
不按要求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
或不按时领取资格证书
的,按自动放弃资格处理。
第十七条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证书有效期为
5
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
需要延续的
应当
在证书有效期届满
60
个工作日前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资
格延续申请
未按规定申请资格延续的视同放弃
资格证书
有效期届满后自动失效。
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对资格延续申
请材料进行审查
符合条件的
延续相应资格并重新颁发资
格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予以降级或者撤销资格。
第十八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定期进行中央投资项目招
标代理资格升级的评审工作
获得乙级资格满
2
预备级
资格满
1
年以后
符合高一级别条件的
可按规定提出升级
申请。预备级招标代理机构不能越级申请甲级资格。
第十九条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的资格申请
9
行抽查。
第二十七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专家委员会
对中央
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进行年度资格检查
招标代理机构应
在每年
2
28
日之前,将以下年检材料报送国家发展改革
委:
(一)机构年度情况报告及机构设置变化情况;
(二)机构年度招标从业人员的变动情况;
(三)项目招标情况报告;
(四
执行招标投标
投资管理等有关制度规定的情况
(五)受处罚及质疑、投诉情况;
(六)招标业绩情况等。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年检不合格:
(一
甲级招标机构年度招标业绩低于
10
亿元人民币
(二)乙级招标机构年度招标业绩低于
5
亿元人民币
(三
预备级招标机构年度招标业绩低
2
亿元人民币
(四)未能按时合规报送年检材料;
(五
未能如实报送招标从业人员变动情况或招标从业
人员达不到规定条件;
(六)违反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管理有关要求
(七
在招标代理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受到有关
部门警告及以上处罚的。
第二十九条
上一年度年检不合格的机构
本年度不得
10
提出升级申请
连续
2
年年检不合格的机构
予以降级直至
撤销资格。
第三十条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证书变
资格重新确认和年检的申请材料
应先报送机构工商注
册所在地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进行初审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
应按有关规定对机构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提出初审意见
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国家
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
法违规实施资格认定和监督管理行为的
责令改正
情节严
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出借、出租
转让
涂改资格证书
或者超越本办法规定范围从事中央投
资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
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暂停资格
降级
或撤销资格的处罚。
第三十三条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在资格申请
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一经发现
审查机关应当不予受理或者
不予资格认定、延续,并给予警告,
3
年内不再受理该机构
的资格申请。
通过弄虚作假取得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的
应当
11
予以撤销,
3
年内不再受理该机构的资格申请。
第三十四条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代理
活动中有以下行为的
将视情节轻重
依法给予警告
罚款
暂停资格、降级直至撤销资格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
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代理业务有关的情况和资
料;
(二
与招标人
投标人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利益
社会
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
(三
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
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
行谈判;
(四)擅自修改招标文件、投标报价、中标通知书;
(五)不在依法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
(六
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发售时限不符合有关规
定;
(七)评标委员会组成和专家结构不符合有关规定;
(八)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不重新招标;
(九
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
对潜在投
标人实行歧视待遇或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行为。
前款第
项所列行为影响中标
结果的,中标无效。
12
行政处罚结果将予以公布,并作为信用评价的重要依
据。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省级
发展改革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
30
日后施行
中央
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
委第
36
号令)同时废止。
网站首页  |  联系方式  |  网站地图
  Copyright all right 湖南华科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湘ICP备19020548号
网站:http://www.hunanhuake.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