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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离串标行为,维护公平、公正、公开的招标投标市场!

2023/9/21 16:10:05      点击:

工程招标中串标行为会给国家、社会和单位带来了巨大的人力和资源损失,破坏了工程市场的正常管理和诚信环境,严重影响到招标投标的公正性和严肃性,伤害了大多数投标人的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1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相关条例明确指出以下情形视为串通投标:

第三十九条 禁止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二)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三)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五)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第四十一条 禁止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一)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二)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三)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四)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五)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六)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因此,不论招标人还是投标人应从自我做起、从身边做起,远离串标行为,正确运用法律手段打击遏制串标行为,维护公平、公正、公开的招标投标市场。

后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3号) 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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